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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保服务

居民医保

2017-06-14来源:

 

一、哪些对象必须依法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

我市所有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保。具体包括:

  1、城镇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、少年儿童;

  2、城镇非从业居民;

  3、城市规划区内的失地农民;

  4、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及随迁的非从业家属;

  5、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居民。

二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

  1、2017年度个人缴费150元/年。

  2、低保对象、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,由财政全额补助。

三、城镇居民参保程序

  1、各镇办、社区(村)居委会组织集体参保。

  2、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社区(村)居委会或社保综合服务大厅、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。

3、低保对象、重度残疾人由民政局在每年12月份统一办理参保手续。

4、参保时间:

  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。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,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。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参保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,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3月1日至12月31日。

四、报销比例

  1、居民基本医疗住院报销比例

    

起付

标准

报销比例

内置国产材料

透析住院

甲类

乙类

市内

一级

100

85%

80%

40%

70%

二级

400

75%

70%

三级

500

70%

65%

市外

800

60%

55%

35%

60%

 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,起付标准减半;透析、肿瘤病种年内二次不收起付线;

  2、居民大病医疗费用报销

大病医疗不设封顶线,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2000元的部分分段报销。

金额

1.2—5万元(含)

  5—10万元(含)

10万以上

报销比例

55%

65%

75%

  3、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

参保居民受到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, 最高限额报销8000元。

五、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(到市医保局报销)

  城镇居民符合《婚姻法》、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规定生育的,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报销,支付标准为每例600元。

六、新生儿报销

新生儿可凭出生证明和户口本随时办理城镇居民医保。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,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出生90天后参保缴费的,从参保缴费30日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。

未及时购买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出院先办理自费结算。

居民医保待遇正常后,来我院报销时,如出院姓名与医保局参保信息不一致,需出示姓名更正证明(联系经管医师);然后到医院16号窗口办理延迟登记手续;结算信息退回手续;最后凭医疗卡(医保局办理)、出院发票、出院记录到到14.15号窗口办理结算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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